我国没有专门的发家庭暴力法,只有散见在各法律法规中的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但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没有操作程序,发生家庭暴力时,权益受害方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律师
在美国、英国有保护令,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或者命令施加暴力者搬离受害人的住所等。台湾《家庭暴力法》中有民事保护令制度,也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我们国家至今没有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虽然把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有以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来说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和法制意识普遍不强,所以我们看到10个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精神损坏赔偿的,10个被法院驳回的怪现象。律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家庭暴力中的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这些处罚都是过轻的,而且实践中也运用很少,起不到威慑作用。
刑事法律方面,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够不上这种资格,而且如果发生这样的事件,其危害后果已经产生,无法弥补。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虐待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虐待罪以告诉为主,同样遇到当事人举证难的情况。
立法的中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举证要求的过高,制止暴力行为的程序不完善,导致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害人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