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女士是一名再婚的妇女,她的丈夫前几年因突发交通事故去世,过世几年后,经亲戚介绍,认识了来上海务工的赖先生。不知是出于贪图龚女士家中的房产和交通事故的赔款,还是什么原因,对方对她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不久后,考虑到自己单身还带着一名孩子,龚女士就同意了对方,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不久,赖先生就发现,原来房产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龚女士的前夫死后,由龚女士,孩子和公婆共同继承这套房产,如果房产出售,还需要两位老人的同意。而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的八十多万元,其中有一半也是归两名老人的,其余的虽然归龚女士和孩子,但龚女士当时并没有让公婆分割,而是让他们代为保管了。
看到自己结婚并不能获得财富,赖先生就开始心生不满,他经常催促自己的妻子去公婆那里把钱要回来,得到了否定后,就开始暴力相向。在家中动不动就暴力恐吓,威胁,稍有不满,就拳脚相加,对龚女士实施家庭暴力。龚女士父母早已亡故,前公婆倒是对她不错,有一次龚女士的一条肋骨被赖先生踢断后,前公婆看到于心不忍,带着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听了龚女士的哭诉后,认为家庭暴力导致龚女士的生活和心里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现在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不妨和对方离婚,如果对方仍变本加厉骚扰龚女士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
家庭暴力的存在,破坏家庭的和谐,龚女士可谓是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缩影,在上海,丈夫殴打妻子的案件并不是太多,夫妻间偶尔一次的吵打被不少人称为家庭暴力,其实那只是普通家事纠纷。夫妻间的互殴,并不属于家庭暴力。龚女士被打断肋骨后,住院治疗,后来出院后,对方仍继续对她围追堵截,扬言要将她杀害。甚至有一次还将她拖入一辆面包车中殴打,虽然龚女士也多次报警,但时候丈夫又装成痛哭流涕,乞求原谅。
正是龚女士的一次次谅解和软弱无力,才会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次比一次凶狠。可以说龚女士就是家暴受害人的缩影。隐忍并没有换来施暴者的醒悟,也没有任何的悔改,而是变本加厉的伤害。沈律师认为龚女士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颁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龚女士有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方再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公然违抗法院裁判,触碰司法底线,能够有效制止家暴行为。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沈律师还认为龚女士应该尽快提起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当然沈律师建议龚女士也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机构的调解记录;因家庭暴力就医时,就医的病历资料、票据等;身体伤痕的照片、录像。家庭暴力施暴方有悔过的表现,写的承诺书、保证书、悔过书等。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未成年子女等证词。
就本案来看龚女士已经有了多次的报警记录,对方也曾经写过悔过书,道歉信,家中的孩子也目睹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写下证词。凭借这些证据,可以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后尽快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