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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虐待有何区别,谈妻子生女儿引发的虐妻案

案例一:律师您好,我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从四五年前开始,我从单位离职一直在家养病。我的疾病也不是急性或者有什么明显的伤痛,只是觉得经常发生头疼、晚上失眠白天昏睡、体乏、气短,容易感冒等,由于身体不适我长期没有上班,渐渐的我老公的态度有了变化,他经常骂我装病不去上班,还借故不给生活费,有时候推搡我。近一年来他经常以辅导小孩功课为由,和前妻来往频繁,我和他吵架,他打过我几次耳光,有一次在争执中,我用包砸了他一下,他竟然扭住我的胳膊造成我关节脱臼。请问律师我能否告他虐待罪?我看到有张报纸说“有病不给治,有饭不给吃。”可以构成虐待罪。律师

案例二:上海姑娘张某(化名)和同学(李某)结婚,李某来自外省市偏远农村,重男轻女观念深重,张某怀孕后经地下诊所检查怀的是女婴,李某要求妻子堕胎,妻子不允。这名丈夫和公婆在数月内对女方进行多次殴打,导致其多处瘀青和流血。张某的父母随张某姐姐定居澳洲,当初强烈反对双方结婚,为此张某觉得无颜面对父母,男方经常威胁她,称打死你没人收尸。之后张某大学的两位同学来访,闻讯后义愤填膺立即告知了张某父母。经女方亲属解救,送司法鉴定,张某受到的伤害已经构成了轻微伤,由于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不同意给张某立案。之后张某做了引产手术,以夫妻间存在虐待为由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后法院以李某多次殴打张某,手段恶劣,次数较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六千元。这次法院没有和往常一样判决不予离婚,要求当事人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解决,而是直接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了虐待。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第一个案例当事人的描述,我们认为她丈夫的行为还不能构成虐待罪,虽然双方在扭打中造成女方关节脱臼,有一定的身体伤害,但这种伤害能否构成家庭暴力也值得商榷。

构成虐待罪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家庭成员,虐待的手段比较恶劣,比如火烫、鞭打等,简而言之可以归入“毒打”一类,而不是日常生活中夫妻间的普通打架,比如打了一个耳光,打了一拳头,咬了一口之类,扭了耳朵。这种殴打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较大,生理伤害较大,心理伤害也很大,被害人可能因为不堪忍受,采取自杀、自裁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或者患上了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除了手段外,构成虐待罪还要求在一段时间内虐待的次数较多,持续的时间也较长,有的是几个月,一两年,甚至几年,几十年的都有,如果偶尔一两次的打骂,不构成虐待罪,如果殴打一次造成家庭成员轻微伤以上的,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能构成虐待。律师

可以这么说:持续性地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构成《婚姻法》上的虐待也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虐待罪,刑事犯罪中的虐待更为眼中,构成虐待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受害人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明显虐待行为的,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离婚。比如案例二中的女方起诉后向法官出示了10余次的就诊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照片,短信,楼组长证言等,虽然法官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支持了医药费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一个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支持了诉请,应当说是想当不容易的,在某种层面上相当于是认定了男方存在虐待行为。律师

在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提到了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这只能是遗弃行为,当然能否构成遗弃还必须情节严重。案例一中的女方在我们看来的确没有什么大病,这种情况下,男方不给家用不能认为是遗弃,更不用说构成遗弃罪或者虐待罪了。至于胳膊的脱臼是双方打架中用力过甚造成的,冠以“家庭暴力”也不合适。律师

对于第二个案例,沈律师认为及时起诉离婚是最为明智的做法,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女方应当回避有虐待行为的男方一家,避免身体再受到伤害,在我们的建议下女方很快委托了诉讼,避免了更大的伤痛,半年后她已经走出了感情的危机,给发来短信称正在办理出国手续去澳洲开始新生活。相对而言对于第一个案例,沈律师认为女方也应当反思自己的做法,如果有病要及时治病,如果健康状况尚可没有大病,也应当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毕竟她的丈夫只是一名工薪,既要照顾现在的家庭,也要兼顾和前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女方全职在家修养,在经济上会有一定的拮据。这位女当事人在和丈夫发生矛盾时,应当改变自己的沟通方式,不要用吵架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否则这段婚姻要岌岌可危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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