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结婚登记时原告签名处均为他人代原告所签。原告以被告骗取结婚登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致残疾、逼迫原告卖淫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原告鲍女诉称,其原系浙江省温州市灵江镇人,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在交往过程中,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并多次强暴原告,致原告生下一子。子女出生后被告一人在在四川省梓潼县观义镇民政部门办理了与原告的结婚登记,原告并未亲自到场登记。之后原告一家三口到上海嘉定区南翔镇务工。
被告一贯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多次逼迫原告卖淫,原告自称稍有不从,被告就拳脚相加,以至于在一次的殴打中致使原告右眼失明。由于长时间被迫卖淫,原告患上了严重的妇科疾病。由于人生地不熟,加之原告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被告的迫害行为,原告选择了沉默,未曾报警。后原告逃跑至今,要求离婚,子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被告杨男辩称,双方系在上海市嘉定区由人介绍相识,生下一子,后在四川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怀孕,故而请人代为签名。剩余后原告辞职带小孩。原告在被告亲戚所开的店里卖淫,被告反对。之后原告离家出走,一周后被告在某KTV找到原告,带原告回家后,又再次离家。双方所生之子现在温州原告亲属处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于殴打原告一事,是因为原告在外边有别的男人,原告的眼睛是被KTV的客人打瞎的,并不是自己打瞎的,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根据杨男的说法,补充说明第一次离家出走是到某饭店做服务员,被告找到原告后强制带到被告弟弟家中殴打,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原告才发现自己一只眼睛失明,自己目前在做服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受理告知单等。
双方结婚登记时双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虽存在他人代原告签名之情形,但该情形系属行政行为瑕疵,并非导致婚姻无效之法定情形。受胁迫而与被告登记结婚之情形,原告应当在一年除斥期间申请撤销。综上双方婚姻为合法有效婚姻,且不属无效、可撤销之列。
原告婚后确曾从事卖淫活动,按原告说法系被告逼迫,按照被告说法被告在劝阻无效只能听之任之,现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准予双方离婚。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戚家中,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以该子女所在生活地区、实际需要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确定,原告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