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在代理涉外离婚案件重,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调查身在国外一方的财产状况,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国内的当事人难以了解到身在国外的配偶的经济状况,即便在平时的交往中了解到对方的经济状况,也会因为难以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最后绝大多数的国内方当事人会放弃要求分割国外财产的请求。律师
针对这样的情况,有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可以说法院会无一例外的拒绝这样的请求,毕竟中国的司法人员只有在国内具有执法权,另外出境、费用等等都是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于大多数的民事法官来说也不清楚外国的调查程序和方式。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当事人无法举证财产状况,法院也无法审查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最终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不均匀,不公正。
目前理论上可行的两种方式是:律师
第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调查
随着我国和缔约的国家增加,可以由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代为调查国外方当事人的婚姻财产状况。这种方式被称为司法协助,也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不过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目前没有一起国际司法写作的成功案例。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这主要是由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国际司法协助调查本身如何操作并不熟悉的缘故。
第二种:委托当地的律师进行调查
和上一种方式相比,这种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不过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提醒,查询到的财产证据必须经过当地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在时间和花费上可能会有点巨大。特别在选择当地律师这一环节上,有一定的困难,国内当事人最好在当地有亲戚或者朋友,由其出面委托较为可行。律师
我们也期待,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在立法上能够进行修改,要求国外方当事人在提供其他证据的时候,由其举证自己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