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必需经过中国法院的认可才能在中国境内生效,而且中国的法院只认可离婚的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予认可。如果国外的离婚判决具备以下的条件,能够在国内获得认可:原判决的国家具有管辖权,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程序公正,判决内容合法,和国内搞得公序良俗不违背,同时和国内的诉讼不存在竞合的关系。律师
申请人向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判决作出的国家和法院名称、判决是否生效、判决的日期、判决的结果、为何要申请判决书在国内认可的理由。
除了申请书外,申请人还要提供一些证据,包括判决书,如果是外文判决书的,提供翻译机构的翻译译本,判决书要经过中国驻国外大使馆的认证。如果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没有生效日期的,申请人应当要求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提供判决生效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就是判决书的原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法院的合法审理程序的证明,比如被告已经为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的证明。如果申请人为国内被告,无法出境获得相关证明,无法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的,提交该判决是真实的其他作证,如通过合法途径转递的应诉通知、判决书的有关转递过程证据。律师
在上海,申请国外法院承认判决的管辖法院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不同,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