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涉外离婚管辖,与当事人离婚成本及离婚财产处理等有密切的关系。在不同国家诉讼离婚,适用准据法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差异也大。对于想在国内诉求离婚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并非对任何涉外婚姻都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涉外婚姻具有管辖权:律师
第一种.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结婚是在国内办理的,只要定居国的法院不受理,中国法院都是受理的。
第二种.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被告原户籍,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离婚当事人外国的结婚文书必须要办理公证和认证,如果不是中国建交的国家,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要到第三国和中国建交的方可认证,所以这种离婚办理非常的麻烦,沈洁律师曾经遇到一起,当事人只能放弃办理。律师
第三种.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种则要看哪一方先起诉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准。起诉的法院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种.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国内法院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律师
涉外离婚涉及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规来说一般的涉外离婚都是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