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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娶了外国人,回国怎么离婚

齐先生是一名来自中国的留学生,他考上了著名的麻省理工大学,毕业后留在美国工作。在国内的父母和齐先生的户籍都保留在爷爷承租的公房中,房子煤卫不独用,房子很老,也不属于石库门等保留建筑,看样子很快就会拆迁。为了能获得一定的补偿,齐先生一直都保留着中国国籍,没有改换为美国国籍。

几年前,他在工作中认识了同样是旅居美国的菲律宾女孩萨拉,萨拉年轻漂亮,且父母都已经移居美国。萨拉在美国已经十多年,早就取得了美国国籍,两人认识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久后,齐先生发现萨拉从小就在美国长大,满脑子的欧美思想,既不会做饭也不会孝顺公婆。经常在远洋通话中,直呼齐先生父母的大名,而且对他的父母非常不尊重。

经过两三年的相处,两人的差异越来越大,恰巧齐先生所在的公司裁员,他也丢了工作,找了好几个月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他就回了中国。两人分开后,又遇到了疫情,齐先生不方便回美国,女方也没有联系他。因长期分居两人本来就已经不和的感情更是遭遇了破裂,齐先生很想起诉和对方离婚,但又不清楚该如何办理,于是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齐先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认识了外国女孩萨拉,并与之登记结婚,但其办理结婚的机构是美国,并不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故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对国外的财产,如果主张权利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按协议可以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明,但如果双方有争议,国外的财产又无法查明的,只能离婚后再去国外进行诉讼,国内法院就管不了了。

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都同意离婚,也没有子女,对财产也没有纠纷,可以两人都到中国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在园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形式结案。如果双方有争议的,一方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所以如果当时齐先生和女方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如因特殊情况,夫妻的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以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不过就本案而言,当时结婚登记时并没有到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在美国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故而如果需要离婚,只能到美国的有关机构去办理了,相对来说就比较麻烦。如果要在国内离婚的,就先要对国外政府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书进行公证和见证,然后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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