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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在离婚中对婚姻居所的处理

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是指婚姻双方及子女日常居住的地方,相当于国内的离婚分割房产及承租房屋权益。由于香港楼价和租金是全世界闻名的高。多数的家庭也只有一套房屋,而且房屋是他们婚姻中最为贵重的财产,这和国内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情况相似。律师

对于香港人而言在离婚时候,婚姻居所如何分割的纠纷也很多。如果房产出售后有足够多的钱可以供双方另外置业,由于香港楼贵,一方很难承担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所以法庭通常颁令变卖物业。所谓变卖物业令(Sale of Prooerty )这项命令是一种“附属命令”,法庭在发出以上命令后,可进一步命令将有关物业变卖,将变卖后得到的款额分配给婚姻双方。律师

如果物业是双方私有,法庭颁发授产安排令和财产转让令,让和子女同住的一方得到原来的婚姻居所,由于香港楼价高昂,如果出售,会导致其中一方,比如负责首付和按揭的一方损失严重,和国内出售房产要损失一笔银行提起还贷违约金、税费和中介费是一个道理。

所谓授产安排令(Settlement of Property)婚姻一方须将特定的财产转移到信托人(Trustee)名下,该信托人根据一份信托契约替另一方或家庭子女管理这些财产。所谓财产转让令是由法庭指定婚姻一方将自己或共有的财产(物业或租约)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之后法庭会让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一笔钱款给对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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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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