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请离婚的一方必需先证明下列事项中任何一项或两项,法院才能判定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如果法庭认定了婚姻已经破裂到难以挽回,可以颁发“暂准离婚令”,这个法令并不是真正的离婚判决,而是离婚前的冷静期,类似国内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往往不予以判决离婚,而是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考虑婚姻如何修复,是否一定要离婚。香港的“暂准离婚令”也是这个作用,他的真正目的是给予婚姻双方考虑是否要继续离婚或者和好。
三个月内,呈请人(或由其律师代表)便可以书面向法庭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判令”(Decree Absolute),如果获准,呈请人和配偶离婚。律师
感情破裂的事项有:1、婚姻双方分居(最少)1年后已立即申请离婚;2、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婚姻双方签署的通知书,而她/他们之后并没有撤回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