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8章第24条)〔1971年10月1日〕(本为1971年第123号法律公告)律师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规例》。
第2条 通知书须在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提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条例第16(1)条内的拟解除婚姻通知书须在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提交。
(2)本条例第16(2)条内的撤销通知书须在曾接获拟解除婚姻通知书的指明公职人员的办事处,向该指明公职人员提交。
第3条 展示通知书及将通知书存入解除婚姻通知书登记册内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指明公职人员须─
(a)在其办事处内展示每份根据本条例第16(1)条提交的通知书的副本一份,直至有人提交撤销通知书或直至有关婚姻解除为止;律师
(b)将每份根据本条例第16条提交的通知书的副本一份,存入名为解除婚姻通知书登记册的簿册内,并书明存入的日期;及
(c)容许任何人于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该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