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8章第24条及第1章第28条)〔1970年7月13日〕
(本为1970年第103号法律公告)律师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费用)规例》。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予缴交。
附表条 附表 版本日期 31/10/1997
[第2条]项 说明 费用$
1.呈递婚姻登记申请书...........140
2.本条例第9条所述的婚姻登记证书法律公告).....425
3.根据本条例第13条进行的翻查 ─
(a)不指明翻查事项,在不超过连续6小时的时间内翻查......680
(b)指明翻查某记项,由申请人自行翻查或由登记官代查.....140
及 在香港以外地方邮寄申请者另加..........$70;申请人如要求以空邮寄发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邮邮费。
5.根据本条例第13条发给的无结婚纪录证明书.............680
及 在香港以外地方邮寄申请者另加法律公告)...............$70;申请人如要求以空邮寄发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邮邮费。
6.根据本条例第16(1)条呈递拟解除婚姻通知书............10
7.根据本条例第16(2)条呈递拟解除婚姻通知书的撤销通知书.....10
8.指明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第17(2)条发给的声明书,一式两份....100
注:*核证副本如非在发出正本时一并发给,申请人另须缴付翻查费用,但为同一记项同时申请多于一份核证副本者,只须缴付翻查费用一次。
+另须缴付翻查费用。律师
(1991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3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3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