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裁判所最早起源于美国,认为家庭类的审判应当和其他审判区别开,这个制度也被日本采纳。审判包括夫妻、子女有关的身份类诉讼。1948年将地方的家庭事务组和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组合并,设立家庭裁判所,不过仍分为家事部与少年部。律师
日本家事审判分为“人事诉讼”与“家事审判”两部分。离婚是属于其中的人事诉讼,如果在日本离婚,可以先双方协议,不能协议的向家庭审判所提起离婚,由家庭裁判所的一个法官和两个调解员(男女各一人)进行调停,如果双方在调停后能够合意离婚的,为审判离婚。日本的调停是必须的,称为“调停前置主义”。如果调停后双方还不能达成离婚,向地方裁判所提出诉讼离婚,由法官来审判离婚。
一般来说家庭裁判所的审判是不公开的,如果法官认为可以公开那才公开审判。律师
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是平级的,都属于初等法院,如果对决定或命令不服的,可以向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诉。
对比:
中国的协议离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诉讼离婚基层法院的民事庭审理,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离婚案件的审判是公开的,但是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话,可以向法庭申请不公开。
在中国,普通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法庭也会进行离婚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官判决是否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