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一名台湾籍离异男士,经过一段时间的电话和网上交流,我们见了面,又谈了半年恋爱,现在我和我男友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男友是台湾人,此前在台湾有过一段婚史,现在已经离婚,如果在上海结婚的话,我男友这一方需要提交什么证明,证实他已经离异了呢?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的提问是关于台湾籍人士和大陆内地公民结婚,如果台湾人是离异的,如何认定台湾地区居民离婚证明的问题。
内地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内地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第一种,离婚证明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内地公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你男友前一次婚姻是和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的,应当在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台湾地区的离婚证明文件。律师
第二种,如果你台湾男友是和前妻在外国离婚的(非台湾地区),离婚证明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国或者地区没有和中国建交的,那么非常麻烦,需要到双方都建交的第三国进行认证公证。
第三种,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是类似的,办理手续也相差不大。
第四种情况是最多见的,也许是适合您和您男友的。你男友的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办法的离婚协议书,不过该协议书不能直接在大陆适用,必需先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原件无法提交公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者公告,同样的也需要进行公证。台湾的公证机构在大陆地区可以认可,但必需通过第三方文件转递中心盖章。律师
当然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应当是正本文件,复印件不具有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