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与被告渡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渡边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律师
原告丁某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月双方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回日本生活,双方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此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之事实。
被告渡边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渡边某未到庭应诉,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长年分居,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原、被告财产情况,故对双方的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律师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渡边某离婚。(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