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被告井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上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律师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数日被告即回日本,双方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且无联系。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此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在案佐证。
被告井上某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井上某某未到庭应诉,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薄弱。婚后数日被告即回日本,双方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且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法院可依法判决。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井上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