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刚刚毕业三年没有很多的积蓄,结婚伊始小刘夫妻和父母老刘夫妻共同居住,由于消费习惯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婆媳、公媳关系很紧张,为此小刘想单独购置独立的婚房。由于就业才三年,尽管工资较高还是不足以支付房屋首付款,小刘的岳父母表示愿意资助购房,出资45万元。小刘向自己的父母寻求帮助,父母认为可以资助小刘购房,但是要求小刘夫妻签订借款协议,小刘觉得难以和妻子启齿,岳父母出资时候没有提出任何附加的条件,自己父母要求小夫妻写借条情面上说不过去。律师
在含糊其辞中小刘拿了父母的35万元款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支付了一万元定金后,小刘父母再次要求小刘夫妻写借条,双方发生争议。小刘妻子坚决不同意书写借条,老刘夫妻担心只有儿子单方面签字的借条,届时“没有用”,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小刘表示愿意书写借据,三年后每月归还2000元,书写借条时小刘妻子在旁默然不语,为了让小刘父母放弃要求归还借款的想法,岳父母当众表示他们的出资是赠与给两个孩子(指小刘夫妻)。
现小刘岳父母和妻子询问沈洁律师,小刘单方面书写的借据以后需要妻子共同归还吗?岳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小刘妻子补写借条是否也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刘岳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资助子女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和配偶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故而小刘岳父母出资的45万元属于婚后父母对子女及子女配偶的赠与,归小刘夫妻所有,不能要求返还。
小刘妻子事后补写借条亦不能改变当时赠与的意思表示(在很多证人面前表达过赠与的说法,包括双方亲友及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当然如果岳父母当时没有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又有出资证明的,事后小刘妻子补写借条的,可以当作借款处理,毕竟赠与是单方受益的行为,受赠与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父母出资就是赠与性质。
小刘的父母作出了不是赠与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小刘单方面借款是为了购置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而即便妻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这笔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律师
听了律师的分析,小刘妻子及父母认为自己吃了大亏,要求律师给予合理化建议。
考虑到小刘妻子的父母家较为富裕,我们建议在小刘同意的情况下这套房屋由岳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人登记为刘妻一人所有,双方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刘妻一人所有。但鉴于小刘表示不同意,且刘妻父母也有嫁女儿不是招女婿的想法,这个建议没有获得采纳。
鉴于双方仅仅和房屋上家签订了定金合同,缴付了定金一万元,经过和上家的协商,退还五千元定金,刘妻决定不再购房,也不同意居住在刘某父母家中,而是回到了自己的父母家居住,我们为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感到非常遗憾。其实刘某和刘妻父母的资助金额较为接近,刘某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其实不必过于纠结父母的资助是借贷还是赠与,特别是刘某的父母权利意识不用过大,毕竟在中国社会维系家庭的不仅仅是财产协议和借款借据,更多的还有信赖和亲情。律师
最新:近日我们已经接受了刘妻的离婚诉讼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