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吴W和李甲登记结婚,生育一子李丙。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现孩子与吴W共同生活。婚后吴W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嘉定区希望路房屋,总价为768,000元,其中首付款为368,000元,由李甲父母支付,吴W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律师
吴W签订房屋交接书,李甲支付了契税23,040元。2014年12月,该房屋登记在吴W名下。双方确认希望路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95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为345,132.86元。
杨浦区政立路房屋登记在李甲及案外人李乙、沈某名下,吴W申请商业贷款60万元、公积金贷款40万元。双方有10万元礼金在李甲处。李甲转帐给吴W5万元、分五笔共计转帐给吴W22,000元。李甲父亲转帐给吴W3万元。
吴W认为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吴W怀孕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吴W住回娘家,孩子出生后,李甲对吴W及孩子亦不关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李甲离婚。律师
离婚后,孩子由吴W抚养,李甲的月收入为16,000余元,要求李甲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目前孩子年幼,允许李甲每个月来看孩子一次。结婚时收到10万元礼金在李甲帐户内,要求对半分割。
登记在吴W名下嘉定区希望路房屋系吴W婚前财产,其中首付款368,000元系李甲家庭对吴W的赠与,故李甲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的装修虽由李甲父母负责,但吴W也曾经出资过2至3万元,现吴W就婚后还贷部分愿意补偿李甲3万元。
李甲父母在孩子出生后曾赠与吴W3万元,因抚养孩子已用完,不存在分割。李甲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杨浦区政立路房屋,李甲婚后归还贷款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涉及案外人,吴W将另行主张。
李甲辩称,婚后吴W经常对李甲进行辱骂,以孩子为由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吴W名字,还不让李甲及父母看望孩子,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吴W经常在单位吵闹,对李甲身心造成伤害,现李甲同意离婚。律师
孩子系男孩,与李甲生活更有利于男孩性格的培养,要求孩子由李甲抚养。李甲月收入为7000元,如果孩子由吴W抚养,李甲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李甲主张探视权,要求每月带孩子回家2次。因日常开销都由李甲负责,李甲还转帐给吴W72,000元,故10万元结婚礼金已用完,不存在分割。孩子出生后,李甲父母曾给与吴W3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希望路房屋由李甲父母支付首付款368,000元、装修款近7万元,吴W对房屋的贡献仅仅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故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甲理应多分。李甲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付吴W房屋折价款14万余元。如该房屋归吴W所有,吴W应支付李甲48万元。政立路房屋并非登记在李甲一人名下,本案不应处理。律师
法院认为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孩子刚满1周岁,且分居期间孩子随吴W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离婚后孩子由吴W抚养为宜。李甲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无不妥。
李甲主张探视权,根据孩子的年龄,目前确定为李甲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到吴W住处探望孩子,待孩子入学(含幼儿园)后,李甲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吴W处接走孩子,于次日下午五时将孩子送回吴W处,吴W有协助义务,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希望路房屋虽系吴W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吴W名下,但该房屋的首付款均为李甲方支付,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吴W认为该款项为李甲家庭对其个人的赠与,缺乏依据,故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关于系争房屋的分割,均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鉴于吴W抚养孩子确需要住房,故该房屋归吴W所有为宜,房屋银行贷款本息从2015年7月起由吴W负责归还,吴W给付李甲房屋折价款。
根据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价值95万元扣除未归还贷款部分,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亦适当照顾女方利益,酌情确定吴W给付李甲房屋折价款33万元,李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就吴W要求分割10万元礼金,李甲要求分割其父母给予吴W的赠与款3万元一节,鉴于李甲曾转帐给吴W72,000元,孩子抚养存在必要的开销,双方分居后,各自亦需生活开销,根据李甲给予吴W的钱款数额及李甲父母赠与的款项,双方称上述款项已用完尚属合理,故不再予以分割。律师
关于吴W在政立路房屋的婚后还贷款项,因该房屋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作处理。(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