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男和被告余女在2004年年初登记结婚,六年后生育一名女儿。结婚后余女怀疑俞男有外遇第三者,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1年下半年男方搬家,双方分居。2009年上半年双方在婚后购买了房产一套,购置时房价为138万,支付首付款70万元,共同想银行贷款68万元,该套房屋的产权证至今没有办理。俞男要求离婚,分割房产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律师
余女认为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源在于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她人有外遇,导致双方有矛盾,双方分居后女儿一直由俞女抚养至今。要求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自出生开始付至年满18周岁,一次性给付30万元。俞男同意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查明未成年孩子年幼,出生后和被告余女共同生活,故而法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原告俞男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1500元。双方离婚之前一直分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由被告垫付,故而需要原告一次性补偿25,500元。至于余女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到18周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按月由俞男支付1500元。律师
婚后购置的房屋原告俞某要求获得产权,支付剩余贷款,想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由法院指定的房屋评估公司进行估价,房地产价格为249万。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向对方支付扣除房屋贷款后的折价款93万元。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为宜,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婚后夫妻双方向女方的父母借款20万元,双方也均予以认可。这笔借款系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各半承担债务,不过法院确认的是夫妻之间分担债务的各自责任,这一确认不能对抗债权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