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接到了一起离婚案件,我们的当事人拿着一审判决,认为分居期间均是女方归还贷款和抚养子女,男方分文没有出,法院支持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没有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赔偿贷款或者多分房屋折价款的请求,当事人持一份上海市某法院的判决书,来本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相同的情况,为何她的判决和她人的判决有天壤之别。要求办理上诉。律师
下面是她人的判决,分居后独自一人承担房贷和抚养子女的,该法院判决女方多获得利益。案件如下:贾男诉妻子蒋女离婚一案,贾男曾经在2009年开始和妻子分居,2011年期间起诉了一次离婚,蒋女不同意离婚,由于起诉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在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妻子蒋女看到婚姻无法挽回,也表示同意离婚,故而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在2006年结婚,婚初双方居住在女方父母家中,到了2007年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8月贾男离家出走,之后房屋贷款、和物业管理费及子女抚养费由蒋女一人承担。该套房屋购置价格83万,公积金贷款20万,商业贷款30万元,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目前市场价值为185万元,截止2013年3月底尚欠银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计34万余元。律师
男方要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愿意支付房屋折价款为扣除贷款后的房屋价值1/2,约73万元。女方表示房屋目前由女方和孩子居住,由于需要照顾子女,孩子的外婆外公也居住在房屋内,故而要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由于房贷和抚养费都是自己承担的,故而同意支付男方房屋价值1/3的折价款。
沈洁律师认为常见的离婚判决是要求男方支付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子女来说不因为父母的分居或者离婚,使其抚养权利受到影响,抚养费金额一般参考离婚后按月支付的金额,本案件法院判决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故而夫妻双方分居了3年7个月,共计39个月,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总额是1.8万元,还不足2万元。由于分居期间夫妻收入还是共同财产,故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因此房屋扣除贷款后,一方取得产权,另外一方取得扣除贷款后的50%折价款。按本房产的价值,可以确认为(185万-34万)/2=75.5万元。也就是和贾男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补偿女方73万元左右,金额相差无几。律师
不过本案的法官有所创新,他认为分居期间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可在财产分割中统筹考虑。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放在一个事项中判决,可谓罕见,有混淆的用意。此后法院认为考虑孩子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至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依法判定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较宜,从目前居住现状的稳定性、孩子成长教育环境、以及当事人支付能力等因素考虑,依法判定系争房屋归女方所有。沈洁律师认为法院将房屋判决给女方并没有问题,一方面女方和孩子居住在内,小孩对生活环境比较熟悉,另一方面小孩由外祖父母,就是女方父母帮助带孩子,也居住在内,最后男方在数年中能够在外解决居住问题,故而判决给女方比较合适。律师
不过法院判决的折价款,让人大跌眼镜,法院认为居后被告一人偿还贷款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为原则,判决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这个折价款距离房屋一人一半的折价金额75.5万元相差25.5万元,即便扣除1.8万元的分居期间抚养费,也要差距23.7万元,很少有法官在考虑了照顾女方和子女这种因素下作出差额较大的分割。本案件法院还驳回了女方的精神损坏赔偿,说明女方无证据证明男方是过错方(哪怕实际情况中男方是有外遇),那么照顾女方和子女所获得的利益应当是相当小的。这种突破性的判决较为罕见,另外法院还基于分居期间一方单独还贷而多判财产,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律师
沈洁律师个人觉得,原告男方聘请了两名代理律师,其计算的折价款和普通离婚案件基本吻合,而法院最终判决的方式在其他案件中很少见到,如果本案件不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那么就是法官个人倾向问题(比如庭审中认为男方确有外遇,女方无法证明,认为女方在首付款中获得了女方家庭的很多支持,但是无证据证明,又或者认为男方分居期间,不归还贷款额外获得房屋折价是不公平的等等),故而我们认为在没有更多的判例之前,不能以本案作为判例范例。两个类似情况不同判决结果,这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痛苦,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难以拿了前一个判决说服后一位法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