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女和杨男在2008年11月某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关系还可以,到了2009年11月,杨男和成女的哥哥发生纠纷,对成女表示不满,多次对成女实施家庭暴力,在2011年4月将女方打成耳膜穿孔(耳光)。杨男表示双方关系可以,只不过是成女的哥哥插手才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律师
成女称双方当年6月分手,2012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获准,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变,现再次起诉要求与离婚。
除要求离婚外成女还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主张婚后向原告父亲借款3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杨男共同承担债务。
杨男同意离婚,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是成女父亲给的嫁妆,不愿作为债务一并处理。同时要求分割确认婚后购买的昆山花桥某处房屋。
关于双方离婚,双方不能处理和亲属间的关系造成夫妻矛盾,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准予;在夫妻发生矛盾过程中,双方都存在不理智的部分,但成女所受到的伤害较大,但将人身损害后果完全归咎于男方也不客观,杨男并无将成女打伤的故意,完全归咎于杨男并不合理,不支持成女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律师
成女主张婚后有3万元债务,由于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杨男也予以否认存在债务,故而应当另案由债权人主张,离婚案件不予处理。杨男主张分割花桥的房屋,目前该房屋尚未交付,合同权利人为为夫妻两人,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可待权利交付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