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Z与朱P离婚纠纷一案,张Z诉称,前夫去世,后经朋友介绍,双方相识。2003年8月,朱P搬至张Z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张Z感觉与朱P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朱P因其延安西路处房屋需动迁而挽留,在朱P的要求下,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律师
婚后,双方因动迁分得H繁兴路房屋一套,双方为共同产权人。2013年7月在张Z出资对繁兴路处房屋进行装修后,朱P却提出该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并欲将房屋给其子结婚居住,双方遂发生争吵。
此后,朱P经常殴打张Z,张Z无奈搬离上述房屋。张Z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繁兴路处房屋归张Z所有,由张Z给付朱P50%的房屋折价款。
朱P称同意离婚,但繁兴路处房屋系朱P父母留给朱P,张Z并无份额,朱P它处无住房居住。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期间,因朱P处原有房屋遇拆迁,双方安置取得繁兴路房屋一套,2010年11月,上述房屋产权被核准登记至双方两人名下,房屋建筑面积56.79平方米。目前上述房屋由朱P居住使用。律师
经张Z申请,评估结果为繁兴路处房屋于价值时点2015年3月30日、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包括装修现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3.17万元,每平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1,688元。
繁兴路处房屋为双方婚后动迁取得,目前产权已确认登记至俩人名下,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上述房屋的来源、目前居住使用状况等因素,并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评估意见认定的房屋价值,上述房屋归朱P所有,朱P应给付张Z补偿款55万元。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Z与朱P离婚;闵行区繁兴路房屋产权(含室内装修)归朱P所有,朱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Z财产折价款550,000元。(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