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原被告通过多次诉讼离婚,案件中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因男方父母主张权利故未在离婚案中处理。离婚后该房屋有一定的增值,故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该套夫妻共同房屋中女方参与还款的增值份额5万元。律师
案例引用: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争议,女方多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房屋因男方父母主张权利,故在离婚判决中没有进行处理。
原被告离婚后,共同房产有高额涨价,该套房产由男方支付首付,虽然贷款并未还清,但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参与归还贷款6万余元,根据房屋增值计算相应的比例,共同归还贷款的增值金额为10万元,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其中的一半即5万元。律师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为婚前购买,其为该房的主贷人,实际出资人是被告父母,每月通过其父母养老金进行还贷,原告没有出资也没有还贷,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系争房屋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参与还贷,系由原告的父母养老金还贷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增值部分财产形成的主要是在分居期间,故被告对该部分的财产贡献大于原告,酌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系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过部分房贷,房价上涨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律师
在婚姻案件中,一般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若该夫妻共同财产有他人权利存在或者他人主张权利,法院一般都不会在本案处理。因此本案中的系争房屋由于男方父母主张权利法院决定离婚案中不作处理。
虽然系争房屋是婚前购买,但并没有付清全款,在婚后男女一起共同还贷,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在婚姻期间的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