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先生为自己的儿子结婚准备婚房,他的儿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新房及车库一个,共计房款350万元。为了购买这套房产,佟先生拿出了拆迁补偿的安置款,房屋残缺登记在儿子小佟的名下。律师
支付了购房款后,小佟和女友到明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结婚后半年,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了,小佟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证书,房屋登记在小佟一人名下。
一年后两人因一些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小佟在上下班途中又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身上多处骨折。在小佟住院期间,妻子对他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一气之下,小佟提出了要求离婚,妻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房屋的产权。妻子方面认为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无法协商。律师
佟先生闻悉后认为房屋是动迁自己的老宅所得,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是全款购买的房产,因此房屋不能归女方所有。他急匆匆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众所周知,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动产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小佟在婚前出资购买了房屋,但in改房屋在婚前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前并没有发生转移,在登记结婚后半年,房屋产办理了产权证,小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律师
但婚后取得产权登记,实际上是对婚前买受人行为的确认。产权登记和产权证的办理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房产产权在婚后取得只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迟,并不是因婚后取得的权益。虽然房屋在婚前购买,婚后办理产权证书,但该房屋仍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换,从货币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不影响财产的归属,仍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