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先生支付首付150万元,并贷款150万元购买了一套75平方的住房,进行装修后搬入其中居住。一年后他和岳小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婚后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20万元。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了离婚的地步。亢先生要求离婚,其妻子岳小姐要求他支付5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律师
两人就此协商不成,后来双方决定先离婚,事后在处理房屋。两人在民政处登记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道:房屋另行协商。离婚后妻子岳小姐继续居住在房屋内,拒绝搬出,不得已,亢先生只能在外租赁房屋居住。
亢先生表示,婚后还贷了20万,愿意补偿对方10万元,房屋的价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如果有,也就是略涨了10万,故而愿意给对方3万元房屋上涨的款项。但岳小姐认为双方结婚前,亢先生表示自己有房产,才愿意结婚的。而且婚后亢先生有一段时间失业,是她帮忙归还的银行贷款,故而房产也有自己的一半。
听了亢先生的称述,沈洁律师认为盖房屋购买在婚前,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也是在婚前颁发的,属于亢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房地产证书是在婚后办法,但购房合同是亢先生婚前和他人签订,首付款也是婚前缴纳,故而也属于其他婚前财产。律师
共同归还房地产贷款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故而这部分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亢先生系于婚前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论其是否取得产权证,都是房屋的实质权利人。更何况亢先生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产中。
关于婚后共同偿还争讼房地产贷款之行为,亢先生婚前财产且系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岳小姐与亢先生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贷款针对的是亢先生的个人债务,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故而可以分得其中一半的还贷款项。当然由于房屋有了小幅度的增值,其妻子可以享受到一部分的增值,现在亢先生愿意拿出三万元作为补偿,也属于合理。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亢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岳小姐所称的丈夫婚后多次口头称共同还贷,可以将房屋归夫妻共有,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鉴于这种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合同关系,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屋,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要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婚前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夫妻双方可就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