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和叶男恋爱半年,两人皆在上海就业,赵女和同学合租房子,叶男是回沪知情,和叔叔同住奶奶留下的房产中。两人爱情升温后,叶男提出先试婚,看看能否适过了应共同生活,另外叶男的父母刚刚去世,叶男认为父母刚去世,立即结婚也不是很妥当。故而两人邀请了一些同学朋友到场吃饭,叶男当众向女友赵某求婚和表白,从此赵女搬到了叶男的家中,周围邻居都以为赵女就是叶某的”媳妇”。这一试两人共同生活了三年,不久前叶男、赵女和叔叔居住的老房子遇到了动迁,叶男单独获得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安置房,赵女提出要在拆迁安置房上署名,遭到叶男的拒绝,双方发生矛盾。赵女提出分手,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和“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赵女能否分割叶男的财产呢?沈洁律师认为不能分割叶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两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形成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形成共有财产的,比如共同购房,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试婚和结婚并不相同,试婚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前者是未婚男女间的一种同居行为,是为了将来结婚后双方能够更好地适应夫妻共同生活,在登记结婚前按夫妻的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居住。或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还没有结婚登记,但是以办理结婚仪式等方式,让周围的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行为。律师
不过试婚虽然和同居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有些许区别,试婚毕竟是以将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和非法同居或者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有些许区别,这种区别仅限于道德范畴的判定上,在法律上都仅仅成立同居关系,而不是缔结婚姻关系。
1994年2雨儿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该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律师
在叶男的公房拆迁后,拆迁人对被安置人进行了安置,仅仅针对承租人和同住人,赵女虽然住在叶男的房子中,这种入住是急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故而拆迁人按法律规定无需对其进行安置,叶男获得的拆迁补偿中没有赵女的份额,无需分割房产份额给赵女。
双方分手后,如果叶男不愿意继续让赵女居住的,赵女应当搬离,自行解决住处。
故而试婚不是婚姻,无权分得拆迁补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