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1992年我父亲从单位分得一套公房,1995年我结婚之前,父亲把公房的承租人改为我。1996年我和妻子结婚。这套房屋非常简陋,建于60年代,属于我父亲单位增配的解困房,由于住房设施较差(无煤气和独立卫生设施),婚后我住在女方家中,该房屋一直空置。2005年房屋拆迁,分得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屋,此后我和妻子一起共同居住。律师
由于我俩现在感情不和要离婚,目前双方最有争议是这套婚前公房拆迁安置的住房。我认为这套房屋是我父亲婚前给我的承租公房,通过拆迁安置获得的,故而这套房屋的承租权归我所有。由于妻子在这套房屋中没有份额,故而在离婚后也无权继续居住,妻子娘家也有住房,可以回娘家居住。我妻子认为房屋是婚后拆迁分得的,使用权归夫妻,如果我要承租必须补偿一半对价给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后拆迁安置房屋,配偶是否有份额要看配偶在拆迁安置时有没有作为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如果您的婚前承租公房在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基于原有的公房,没有将您妻子纳入被安置人,那么婚后重新安置的承租公房归你一人所有。你妻子要求取得房产承租权或者要求补偿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如果您妻子也作为被安置人予以考虑,多分得的安置房面积或者安置款由她享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