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价系三百多万,其贷款200万元,每月归还贷款九千元。马先生在办理贷款时工资比较高,为16000元,购房后他为了寻求比较稳定的工作,找了一份10000万的工作,每月归还贷款后,过的紧巴巴的。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两人经过大半年的交往,打算结婚。李小姐提出自己有三十五万左右的积蓄可以帮助男方还贷,而且每月自己也有公积金可以一起冲还贷款。马先生向银行咨询后,对方称要还清贷款才能变更产权人。但李小姐就不愿意了,自己还了贷还不是产权人,那算什么名堂。两人协商后决定找律师帮忙做份协议,约定李小姐也是产权人。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李小姐的担心不无道理,在上海地区共同归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该房屋仍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离婚时配偶只能拿回还贷部分的一半,享受不到房屋增值带来的利益。
在上海的旁边江苏,规定则和上海不同,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婚前个人首付后,按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配偶。律师
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判决,上海认为适用《合同法》认为签订合同后取得的物权是债权的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仅是记录而已。江苏则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婚后取得的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事情在上海和江苏会有两份不同的判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方可以分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
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观点一、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配偶参与归还贷款,不改变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购房人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履行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上海地区的法院持这样的观点。
观点二、婚前按揭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哪怕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归个人所有,剩余的房屋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返还。比如江苏地区的法院持这样的观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前,房屋的实际取得也是在婚前,婚前一方所订立合同及实际付款行为,从购买到实际取证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也不应改变房屋为个人所有的性质。在婚姻关系中有不少男女双方的做法是男方负责买房装修,而女方负责购买家具电器。到了离婚时,男方所购买的房屋早已是天价,而女方所购买的家具电器却是日渐老化变得一钱不值。上海地区法院的做法就非常现实地,急着要结婚的女性们一定要头脑清楚,宁可以出房款,不可买家电。律师
当如如果夫妻双方能做财产约定的,则是另当别论,如委托人李小姐,她的思路非常清晰,付款不能因爱情莫名其妙就支付,如果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话,最好采取书面方式约定,甚至可以让律师办理见证,让公证处办理公证。明确万一婚姻破裂时房屋将如何分割,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