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是一名外地妇女,她认识了上海男青年小陶,两人谈了一年恋爱后决定结婚。小陶的父母非常反对自己的儿子娶一名外地儿媳。但小陶很喜欢女友小玲,坚持要结婚。其父老陶和妻子戴女士赶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询问如果为儿子购房的话,将来的儿媳如何才能分割不到财产。律师
听了老陶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办法是在婚姻为儿子购买房产,产权证也办理在婚前,购房时使用全部资金购买,这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关系不和离婚的,妻子小玲是无法分得的。鉴于老陶夫妻为儿子看中的是期房,如果购房合同在婚前订立,购房款也在婚前支付的,哪怕领取结婚证后办理的产权证,也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还是婚后的时间点很好判定,就是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时间点。律师
至于购房,认为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而不是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所以即便产权证在婚后办理,也不影响对房屋的界定。当然购买房也是要一次性支付的,如果老陶夫妻自己不够,需要用儿子名义贷款的,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贵产权登记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律师
故而夫妻购房的时间点,决定了产权归谁。如果老陶夫妻要在儿子婚后为他购房的,可以为儿子一次性付款,明确表明赠与儿子个人,产权证上不等儿媳名字,那么房产也是可以归个人所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