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丈夫结婚时,双方约定男方提供婚房,女方提供装修款,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小丽的母亲分两次共计18万元打入了丈夫的银行卡,此后这张卡内刷卡向篱笆网的某装修商户支付了7.8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包工包料),取现1.2万元木地板。此后又在国美等家电公司购买了三台空调、双门冰箱、两台电视机等电器,共用去3.15万元。在某家具市场刷卡购买了一套卧室家具共计1.28万元,皮沙发9000元,在宜家刷卡购买了其他家具共计7900元。此后还购买了窗帘等物品,合计用去资金16.3万元,剩余钱款用于婚宴和结婚旅游等开支。律师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丈夫提出离婚,此时距双方结婚已经三年多,小丽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丈夫返还自己的装修出资款16.3万元。丈夫认为小丽装修自己的婚前房屋,是一种自愿行为,购买的家具和电器小丽可以取走,装修也可以拆除,但是不同意返还装修款。另外她的丈夫还认为这是一种赠与,明知房屋不是自己的,出资装修属于赠与行为。律师
沈律师认为小丽为结婚装修丈夫的房屋并不是一种装修行为,而是一种为了双方婚后更好地生活采取的行为。这套房屋因为装修增加了经济价值,房屋作为不动产,装修作为动产,附在不动产上,丧失了物的独立性,故而装修归丈夫所有,小丽可以获得补偿款。如果强行拆除,会大大损害装修物的价值,故而应当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双方离婚后,丈夫再继续占有装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应当予以补偿。律师
不过小丽和丈夫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年多,她也享用了装修带来的便利,装修使用后有一定的折旧,不能按原值折旧,故而其丈夫补偿给她的数额要比原数额低。至于电器,可以归小丽所有,但如空调、淋浴器、灶台一类不便于拆除的电器,也可以参考装修归男方所有。法院判决小丽的丈夫补偿她10万元折价款,电视机等部分电器归小丽所有。
相比之前一分不能获得她已经很满意判决结果,但是对她来说仍心存遗憾,三年前的18万缩水了。这个案例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提示着想要结婚的男女,对于装修一类贬值的物品,双方最好均进行一定的出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