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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出售购新房,离婚考虑婚前房屋价值案

张女和顾男通过网络相识登记结婚,未生育。顾男不允许张女继续网络结交男性朋友,双方发生争议,张女三次起诉离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允许离婚。律师

张女曾经在08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1年再次起诉离婚,亦没有获得支持。本次再次起诉离婚,张女认为结婚后丈夫心眼小,爱怀疑,禁止她与任何异性正常交往,查阅原告手机和网络上与朋友的联系信息,如果是异性,就会暴跳如雷,谩骂张女,限制人身自由,有时候还实施家庭暴力。现在长期和丈夫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要求分割住房一半的产权,分割夫妻共同存款40万元,小车一辆和若干家用电器及家具。

顾男因怀疑张女有婚外恋殴打女方,故张女在08起诉离婚,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之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两人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顾男同意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直至该房出卖没有增加登记张某为产权共有人。本次诉讼中顾男要求女方返还以前顾男、其母和其姐赠与女方的若干首饰,并赔偿其及母亲的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共同承担现有的15万余元债务等。还表示虽然女方有外遇,离家后双方仍有交往,也同居过,现在愿意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律师

双方均认为房屋的价值为125万元计算,不再要求评估。顾某在2008年购买了501住房,房价为86万元,支付了56万元现金,首付款中有之前一套房屋的售房款45.5万元,余款以贷款所得支付3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共同归还贷款。首付款56万是顾男向姐、妹、同事的借款组成56万元。

2011年被告购东风雪铁龙牌小客车一辆,车价87000元,纳税8700元,合计95700元。该车在2012年6月26日以1000元价格卖出,被告称实际得款40000元。

张女还要求夫妻分居期间其租房费用25000元,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处尚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158850元,该债务由信用卡欠款和购房时向姐、妹借款未还清部分组成,另欠房屋贷款179166.86元。律师

法院认为夫妻间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顾男殴打张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三渡起诉与被告离婚。对于夫妻关系的现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125万的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顾男一方名下,该房屋的首付款中包含了45.5万元的售房款,这笔售房款系出售顾男婚前房屋获得,在分割房屋时不能均等分割,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予以分割。扣除欠的18万元贷款,房屋净值为107万,考虑到男方婚前出资45.5万元,夫妻婚后对房屋的贡献为61.5万。顾男应酌情补偿张女房屋折价款30万元。律师

婚后双方以95700元购得安徽牌照东风雪铁龙牌小客车,次年顾男将该车卖出,由于出卖车辆的行为系被告单方所为,故出卖车辆造成的经济责任应由顾男承担。考虑到二手车的贬值,顾男为擅自出卖车辆造成张女的损失而补偿原告35000元。

分居前双方账户上的钱款频繁进出,是共同生活期间的出入,从公正合理出发,对该阶段的钱款出入不予处理。双方在11年9月分居后,双方的账户往来要予以查明,分居后张女划入顾男的201291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顾男以提款,网上支付进行了处分,未征得原告同意,故应酌情给付原告10万元。律师

双方分居期间的房租25000是张女的单方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对该请求不予以支持。至于顾男要求承担共同债务和赔偿其及母亲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各自名下的股票账户,银行账户中的小额现金该些现金及物品归各人所有。要求返还婚前婚后赠与的金银首饰,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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