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是邢男父亲,张女和邢男曾是夫妻关系。邢某称自己将平生继续借给儿子和儿媳购买房屋,作为结婚用房,为两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购置税、中介费等合计478,420元,邢男写了借条。张女现起诉邢男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刚刚交付的房屋。邢男称父亲的说法属实同意还款。律师
张女并未出席审理,书面答辩称,邢男在婚前多次和自己保证说,有足够的存款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购房过程中邢某作为长辈一直和张女等在一起为办理购房奔波,从未提过借款购房,故而自己不知道首付款是借款得来,如果知道其是借款购房,不可能和邢男结婚。邢男出具的《借条》将两笔借款写在一起,也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故而认为借款事实不存在。律师
该房屋购买时价格为95万,首付55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40按月,邢某为主贷人,首付款中张女支付10万元,邢男支付45万元。离婚诉讼中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认为邢男在购房过程中首付款支付的金额较大,又为主贷人,故而对房屋的贡献大于张女,判决房屋归邢男所有,贷款由其支付,支付房屋补偿款20万元给女方,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借条由邢男宜人签署,落款日期为购房期间,内容为借款3万元和448420元,合计478420元。从银行凭证和生效判决人稳定,邢某为子女结婚出资448,420元,另外3万元无有效证据证明,无付款凭据。律师
借条系邢男单方面出资,无法反应邢男和张女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邢某为子女代付房款,不能证明系借款。邢男和张女在离婚诉讼中,以婚前出资方式多获得了房屋折价,故而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