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和丈夫君某在1997年结婚,婚前君某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层商铺,婚后其并不上班,靠收取房租为生,结婚十多年来一直如此。后我的女儿出生,君某并没有拿出任何抚养费用,他称商铺中的一间交由我的父母经营并没有收取房租。 律师
近年来我们夫妻经常为了家庭经济问题争吵,君某在外赌博和游手好闲,对子女不闻不问,我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开庭时君某称他的收入都是来自于商铺的租金,而商铺是他婚前的财产,和我无关,故而不同意将租金的一半分给我。我结婚后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成了存款,他却要分割我的存款,我觉得非常不公平,请问律师是这样的吗?
沈洁律师答复,你丈夫君某虽然在做法上让你很气氛不平,但在法律上却师出有名,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出租一方婚前房屋获得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一方婚后没有取得财产的,另外一方的收入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将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商铺来自你先生父母在婚前对他个人的赠与,故而属于他个人财产,因商铺出租取得的房租,性质上孳息,不因为婚姻关系的介入增加或者减少,故而也属于婚前财产。律师
就如同银行存款,婚前存入银行的,产生的利息也是婚前财产,这种孳息不因为结婚而变多或者变少。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沈洁律师认为这里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理解为通过夫妻共同投资、经营取得的收益,而不是天然可以产生的孳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