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周小姐和前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将一套房产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子和周小姐共同共有所有(原系夫妻及儿子三人共同共有),办理手续后,周小姐要求前夫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和儿子名下,遭拒。律师
本案件的纠纷在离婚中比较常见,特别是一些协议离婚,当事人经常“忘记”处理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的,对于第三人的赠与等是不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周小姐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只要其父母表示接受赠与即可。
不过沈洁律师认为赠与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离婚中赠与儿子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没有办理前,赠与人并没有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律师
赠与合同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即除了经公证的赠与、公益赠与外,只要赠与物没有交付,赠与人都是可以撤销的。
在周小姐和前夫的协议中,约定还有一些歧义,即前夫放弃份额给妻子,还是赠与给自己的儿子。有的离婚协议明确自己的份额是给子女的,事后又反悔,这就引起离婚后诸多的矛盾,所以沈洁律师建议您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委托律师完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