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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幼女要求分割和父亲共有的房屋案

案件导读:父母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女儿和父亲共同共有,离婚后父亲也办理了有关的手续。接着母亲以女儿已经长大,父亲直接抚养不方便为由,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抚养权变更后,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以女儿的名义要求要求分割和父亲共同共有的房屋。律师

原来女儿的父母在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婚前财产,他自愿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以获得妻子对抚养权的让步。离婚后也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房产变更登记,此时父亲对女儿赠与房产的行为完成。

之后母亲以父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所有,此时女儿已经超过了10周岁,自愿和母亲共同生活,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母亲所有,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律师

调解刚刚达成,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和母亲共同生活后,住在外祖父母家中,住房条件差,离学校太远等为由,要求分割和父亲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折价款。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儿和父亲共有房屋有使得未成年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父亲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处分房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情况,那么此时才可以要求分割房屋。现在房屋一直保持原状,无正当理由可以分割,故而该房屋不宜分割。至于读书离居住地点太远,在变更抚养权的时候,女儿自愿和母亲共同生活,如果现因路途远影响读书的,女儿可以到该房屋内居住,故而法院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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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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