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和陈女在2005年相识,2010年1月某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曾共同生活了一年零七个月,之后分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夫妻关系一直紧张,经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律师
在本次起诉离婚之前,陈男已经曾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在再次要求离婚,陈女仍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陈男两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陈女虽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并未改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居住在徐汇区某处房屋,该处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及男方的父母,关于产权共有状况为按份共有,其中夫妻双方各占六分之一房产产权份额。这套房屋的来源是陈男父母的动迁安置公房,取得时间为双方结婚之前,承租人为陈男的母亲。结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为陈男父母和陈某共同共有,后陈女要求加名字,这才登记为三人按份共有,陈男夫妻各占六分之一。律师
夫妻双方在房屋上的产权份额虽然为按份共有,产权份额明确,不过其他按份共有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征求其意见,故而双方关于房屋产权的争议需要另案起诉解决。离婚男案件不予处理,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等途径解决。
陈女要求离婚后分割房屋内的家电和家具,陈男确人房屋内有以下家具家电:五件套沙发一套、冰箱一台、大金空调三台、32寸夏普电视机一台。由于案外人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取得该房屋原承租权,故在该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亦可能涉及案外人权利,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可通过另案诉讼等途径分割。律师
结婚后,陈男每月20日前后有一笔约2-3万元的资金转入其中国银行账户,累计转入金额约40余万元,陈男称该资金并非全部是其工资收入,部分是其每月因工作产生的各种成本的补贴,其工资收入每月约三、四千元,部分用于陈男母亲的医疗凯子,不同意分割工资收入。但陈男没有对每月转入其账户的钱款居住其不属于工资收入,关于日常收入用于母亲医疗之处,也没有提供居住证明,每月开支过高也不合理。故而陈女要求分割分居后双方的工资收入,可以支持。判决陈男支付15万元给陈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