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金某是再婚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吴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和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一直分居两处,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吴某认为金某经常对自己漠不关心,经常为琐事争执打骂,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律师
金某也同意吴某的说法,认为自己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一起生活。由于双方都有子女,结婚后一直分居,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婚后的财产要求分割。
原来两人结婚后,宝山区某镇住房系两人结婚后建造,金某认为自己在建房过程中进行了出资,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要求分割房屋或者要求折价款。除了该房屋后,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该房屋的建房申请人是吴某和吴某及前夫生育的儿子,除了妻子吴某外,还涉及案外人继子张某的利益,故而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有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