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徐G称双方登记结婚,徐G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以至于发展到殴打徐G。律师
双方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公安局浦东分局分别于三次对徐G开出验伤通知单。徐G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徐G在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庄Z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徐第三次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徐G第四次起诉,后撤诉。
徐G称金桥镇某农村私房被动迁,分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和几十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庄Z拿了动迁款以后,购得一辆雪佛兰轿车,开始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律师
庄Z殴打徐G,造成徐G面部、双前臂外伤,左眼外伤(现留有后遗症),徐G受害于家庭暴力,曾多次报警,并开具验伤单三次。结婚十多年来,庄Z一贯好逸恶劳,有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某新村房屋的租赁户名为庄Z,该房系1998庄Z单位分配给双方的婚房,受配人为夫妻两人,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使用面积为16.3平方米。经询价,该房的市场价为600,000元。律师
庄Z在金桥乡原有住房占地面积为25平方米的房屋,2001年夫妻申请危房翻建,在拆除老房后,建造占地面积为32平方米的房屋。2006年该房被动迁,庄Z与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安置庄Z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3.13平方米,庄Z支付拆迁人10,000元。2009年8月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庄Z名下。
2009年9月庄Z在徐G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朱XX、朱X,转让总价款为900,000元,案外人支付房款700,000元,庄Z交付系争房屋,案外人装修入住后,庄Z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诉至法院,判决庄Z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另支付200,000元。律师
徐G提供了庄Z于2007年支付车牌号为浙G的雪佛兰轿车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票据的复印件,要求处理车辆。因该车的状况不明,不予处理。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婚姻基础,但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以至于影响了夫妻感情。徐G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鉴于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对徐G离婚之诉,予以准许。律师
对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处理。庄Z出售的浦东新区房屋所得的售房款90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浦东新区某新村的房屋系使用权的租赁公房,该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具有价值,可以处理。房屋归徐G租赁使用,庄Z在该房屋内无居住使用权。根据两房差价,庄Z支付徐G房屋售房款200,000元,剩余的售房款归庄Z所有。(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67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