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分割了名下的一大笔财产,包括三套房屋和轿车,数百万元的存款。两人约定儿子随妻子共同生活,对抚养费、存款和多处房产作出了分割协议,但遗漏了一套位于浦东的售后公房,该售后公房(现为产权房)的之前的承租人原为妻子一人所有,后来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律师
过了五年,孩子成年了,前妻用买卖的方式将这套售后公房过户给了儿子。曹先生获悉后,认为买卖行为无效,而且双方协议离婚中没有对这套房产作出处理,要求重新分割这套房屋的产权。曹先生提出这套房屋的价值目前为350万左右,妻子应当给付自己175万元的折价款。律师
对于曹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让他出示了当时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一切位于各自名下的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沈律师认为这个统称条款对所有没有列举的财产做了归属约定,虽然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这套售后公房的处分,但双方已经约定了没有列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也包括了这套争议房屋。律师
在双方离婚时,如果对房屋的产权有异议的,就应当要求主张权利,分割相应的产权。现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房屋产权等于是约定给了女方,再主张产权就没有法律依据了。曹先生在离婚后,前妻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由于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曹先生就没有权力予以干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