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给的公有住房内,后来父亲多年未房改,小夏和妻子商议把房屋买下产权,免得按月付房租。后来两人出资三万元交给父亲,经折算房屋的成本价和父亲的工龄,房屋买了下来,产权证办理在父亲的名下,结婚将近20年后,小夏也成了老夏,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妻子认为老夏购房时的出资是他们夫妻共同出资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律师
但丈夫老夏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夫妻名下,房产产权属于父亲所有,当时打给父亲的三万元是购房借款,可以连本带息返还。老夏的妻子着急了,当初明明是夫妻二人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如今怎么成了借钱给公公购房了呢?
听了老夏妻子佟女士的叙述,沈律师认为恐怕佟女士要吃亏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律师
虽然购置房改房的资金是有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但在购买过程中若满足条件:1、一方父母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参与房改房购买,房价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因为夫妻共同出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得该职工辛苦多年的福利报酬被夫妻所行邮,不利于单位职工一方父母的权利保护,2、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律师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考虑到房改政策的特殊性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房产视为一方父母所有,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当夫妻的出资行为不能认定为购买行为时,他们的出资只能是为对男方父亲的借款行为,在诉讼时效内,有权要求返还本金(不含利息)。至于借款的利息,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视为无息借款。律师
对房屋的增值是否能获得补偿?当初的购入价格和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相比,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值,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投入,妻子佟女士要求公公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但房改房的福利特性决定了他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增值部分属于房屋权利人,不能作为收益分给老夏和佟女士。律师
已购共有住房,按照当时单位职工的工龄等多种因素,通过优惠的方式,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居住用房,由于房改房的特殊性,只有具备了特定身份的人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没有这种资格的人是不能通过购买行为获得房改房的产权的。房改房的价格带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色彩,没有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交换属性。如果当时购房后,老夏和佟女士以买卖的方式从老夏父亲处取得房屋产权,那么离婚时佟女士就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权利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