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火爆却遇限购,面对飞涨的房价,买房是需要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资格的获得是外地人需要在上海缴纳五年的社保,或者是上海户籍。购房资格可不是一句心动那么简单。限购让不少人望而却步,如何获得购房资格,有些人动起了假结婚的念头。律师
最近,沈律师接到了一个电话法律咨询,归小姐是一名单身的妇女,至今还未成婚,她大学毕业后取得了上海户籍。但由于经济收入有限,至今为止她都是租房居住。不久前她的老板突然提出要求她帮个小忙,事成之后,将给与她五万元的酬劳。原来归小姐的老板虽然在上海做了十多年的生意,但却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如果用公司名义购买房产,会有不少的税收,所以他还是考虑用个人名义购买。考虑再三,他想通过假结婚的办法获得买房资格。虽然有些铤而走险,但比起买到中意的房产,这点风险不算什么。
老板想要在上海买房,无奈不满足购房资格条件,即使有钱也买不了房。而没钱刚毕业的女孩子拥有购房资格,如果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老板就有资格购房了。为借其社保记录购房,两人“假结婚”,登记结婚后就可以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这一波操作,究竟是能钻了制度空子偷着乐,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呢?
沈律师提醒归小姐,如果该购房并不是全款,而是贷款购买,那么双方虽然是假结婚,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结婚,结婚后贷款是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归还的,如果没有归还,银行到时候起诉要求还款,那么房屋贷款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就要共同承担。“假结婚”也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怕两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约定由一方承担还贷,但这种公证只能在两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银行来说,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借着“夫妻关系”的空壳,钻着制度的空子,通过假结婚来获得购房资格,之后给与结婚对象一定的报酬,听起来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虚构身份关系,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各种麻烦,婚姻没有真假,也没有假结婚这种说法。如果为了五万块钱,归小姐将自己未婚的身份变成已婚或离异,将来再次择偶的时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实际上,在法律中,并不存在对婚姻真假的评判,所谓的假结婚,在法律上都是一次真实的婚姻,归小姐即便帮老板买成了房子,拿了五万元的酬劳,但她之后就变成了离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