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结婚已经好几年了,她面容清秀,工作收入虽不是太高,但很稳定,也较为轻松,且她读过大专,父母都是退休的职工,有养老保险。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收入较高,当年为了让他们能在婚后有房居住,公婆搬到了浦东的老家生活,两房的住宅就让马女士夫妻共同居住。马女士经常提到要新买一套大点的住房,让公婆也能入住,但其丈夫却以双方还没有孩子为由推脱。
眼看已经结婚了七年多,马女士也步入了三十行列,但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她,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开始怀疑是丈夫不能生育,经医院一番检查,其丈夫一切都是正常的。之后公婆催着马女士去医院检查,结果查出来马女士的输卵管一侧严重堵塞,一侧堵塞,医生认为马女士能自然怀孕的概率很小,除非进行人工授精。正当她正在为去哪家医院人工授精较好时,丈夫却开始对她非常冷淡,甚至搬去了父母的乡下老宅居住。
在疫情之前,他的丈夫已经委托律师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马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判决不予离婚。刚过了疫情的两三年,她的丈夫再次提出了离婚,这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当法律文书下达的那一刻,马女士哭成了泪人。恰巧此时丈夫的一位同事来访,看到痛苦不堪的马女士,临走时悄悄告诉她,其丈夫和公司的一名离异女同事打成火热一片,据她所知,两人将在他们离婚后就会登记结婚。她在一审判决后想要上诉,于是就找到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听了她的诉说后,认为二审上诉,离婚案件对能不能离婚,基本没有改判的可能性,得饶人处且饶人,建议她不要上诉了。之后她并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判决刚生效才几天,她的前夫就立即和单位的一名离异女同事办理了结婚,非常高调,还邀请了不少朋友前去吃喜酒。其中有一位是他们夫妻俩之前共同的朋友,吃完喜酒后,她悄悄告诉马女士,据悉其他丈夫为了能尽快和新的妻子结婚,让对方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补偿,他父母的房产转入了他们两人的名下。
而马女士发现,他父母以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了儿子,登记结婚后,前夫在产权证上又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看到他人名利双收,这让马女士气愤不已,她又找到沈律师,要求起诉,她认为房屋产权在离婚之间就过户给了丈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了小三,她要求起诉小三赔偿或返还。沈律师认为虽然“小三”损害了夫妻关系,其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了“小三”,如果该套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马女士自然是可以分割的,也是可以要求“小三”返还的。
但事实是这套房屋是男方父母用买卖的方式赠与给自己儿子的,并非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故而房产并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婚姻法作为民法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平等保护,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即便是要维护妇女权益,是保护合法的权益,不能剥夺男人的合法权益来增益妇女的权益。即便她的丈夫在没离婚时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过户给对方,马女士也无法提出返还的请求,更何况对方是在离婚后和对方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将对方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男方的房屋在离婚时判归女方所有,就违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所以法官是不会那么做的。
婚姻法和民法典是一部公平的法律,并不偏重保护女方或者男方,婚姻法并没有鼓励男方养小三,也没有约束惩处养小三,并且民法典对养小三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如果有证据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是双方必须有共同财产。虽然可以理解马女士悲愤的心情,但没有证据的事,只能自己含泪吞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