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荣某同意离婚,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异议,对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一套承租公房如何分割和谢某有不同的意见。律师
原来在10多年前,两人所生育的子女小荣到了读小学的年级,户籍所在地附近没有名校,而谢某的母亲家附近有一所知名小学和区重点初中,为此两人以存款28万元购置了一套公房。此后该公房的置换价格一路上涨,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一致确认为180万元。
荣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儿子小荣和妻子谢某为同住人,荣某认为公房是承租的,不是产权房,无法分割。故而同意按置换价格28万元进行分割,补偿给谢某三分之一,即9.33万元。律师
谢某认为该公房是夫妻双方从置换中心购置的,虽然是承租公房但同样具有市场价值,其上涨的利益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公房不仅有承租价值,还有市场价值,故而可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可以承租,故而自己也可以承租公房,给予荣某相当于房屋市场价格一半的折价款。
该套房屋较为特殊系201室和301室组成,房屋系后来上下楼打通安装楼梯而成,但是有条件可以改造成独立的两居室,改造费用为5000元。以前曾经为两户人家各自承租,荣某购置承租权后,要求将两本公房租赁凭证合并为一本。律师
法院认为公房是承租人和房屋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方房屋管理部门,公房的产权不属于夫妻双方,故而房屋产权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基于双方取得房屋承租权是在婚后,以夫妻财产购置,由于该房屋面积较大,有独立的套件,可以隔开分成两套,故而承租权可以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给予补偿。亦可以分成两套双方各持有一套,鉴于谢某坚持要求承租公房,但又拒绝补偿荣某折价款,考虑到公房承租部门同意分割出租给两人,故而法院判决201室归荣某承租,301室归谢某承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