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原来是夫妻,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不走,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被告迁出。律师对本案件的判决予以解读。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该房屋是原、被告分得的动迁安置房。之后双方离婚,原告支付被告六十万元后,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现在房产贵杨某一人所有,但是房屋折价款支付后被告却占据该房屋拒不迁出,构成了妨碍,故而原告要求被告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被告辩称没有工作和收入,这里是自己的唯一住所,没有地方可以搬家。补偿款已经收到,当时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原告没有支付补偿款。后来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支付了六十万元的房屋补偿款,法院已经将执行款划入。律师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离婚民事调解书,另一案中前妻要求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判决书,付款凭证、拆迁协议。法院认为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现在折价款已经汇入法院账户,视为他履行了支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而被告占据房屋无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的第四条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系争房屋内迁出。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