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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离婚可分割

律师导读:随着车辆的普及,车主和开发商签订了停车位使用权合同,离婚时,由于停车位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特点,可以分割。律师

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了一套住房,其妻子知道购买了住房,同时还购买了该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位,产权证登记在周某名下,关于停车位的使用权周某认为妻子应当是知道的,但其妻子称并不知晓。

两人在法院诉讼离婚期间,财产分割中仅提到1601室的房屋如何分割,对停车位使用权并没有提及。离婚后其妻以离婚诉讼中周某隐瞒了停车位使用权为由,主张对分割。

停车位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具有适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它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作用是车辆停放,具有使用权上的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财产属性,既然有转让价值,那么也可以作为离婚中的财产可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停车位使用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现在金某在转让房屋的时候将该停车位使用权折价为10万元,该停车位本来系金某承租,使用权可以归车位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金某所有,给予夫妻另外一方财产折价款。至于金某称停车位出售后,下家称住房漏水拒绝支付房款,那是另外一重法律关系,金某可以和下家主张权利。至于配偶周某可以要求归使用权归前夫金某所有,自己获得财产折价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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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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