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1993年左右想结婚,他向单位打了报告要求增配房屋,经单位同意增配了一套23平方米的公房。取得公房后张某认为房子太小又太破,没法结婚。他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资助将23平米的公房置换到浦东56平方的公房,自己贴入资金3.5万元。律师
994年张某和同厂的女工黄某结婚。1997年张某以工龄和1万元存款购买了位于浦东的这套住房,产权人登记为张某一人所有。购房款中5000元系张某父亲资助,另外5000元是张某和黄某两人的工资收入。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太好,分分合合,也没有生育子女。2011年张某认识了外来妇女李某,要求和妻子离婚。黄某提出公房是婚后购买的,分得一半产权即可离婚,张某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置换也是自己和父母贴钱,和妻子无关,只愿意归还购房时的2500元资金。律师
关于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实际上在上海公房很早以前就可以通过名为置换的公房承租权转让进行交易,或者交易时的租赁价值。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区分:
第一,一方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分房所得,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均无法体现公房使用权的交易价值,且当事人取得承租权是无偿的,故而婚后购买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
第二,一方婚前的承租公房是自己以个人财产或者父母资助方式购买,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下产权的,这时候公房中包含了一方婚前财产的对价,如果不体现出来对婚前承租一方是不公平的。故而在离婚分割房屋产权价值的时候,将购买公房支付的对价判归购买一方所有,剩余价值双方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对于婚前由夫妻一方的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原公房的使用权交易价值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