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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动迁利益结成夫妻,签订分配协议无效

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被告拿到动迁费后支付原告5万元,离婚后再支付2万元。当月7日原被告结婚,现被告完成动迁并在调解离婚,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7万元,现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律师

被告辩称:自己的户口一直在前夫房屋内,由于该房屋已被列入动迁范围内,经自己工作的棋牌室老板介绍认识了原告。原告对自己讲“自己离婚后带着女儿,如果二人结婚后原告有动迁利益的,就让被告给原告5万元,如果女儿有动迁利益的再给2万元。

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并于当月7日自己和原告登记结婚。2013年1月自己前夫房屋动迁,自己没有动迁利益,原告也知道,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议妥当,事成后为柒万元成交,交费在动迁费拿到后由甲方李M交于乙方达K手中,先付伍万元整,离婚后再付贰万元整即可。律师

当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月被告前夫的房屋动迁。2014年4月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原被告协议离婚。以后,原告依据协议向被告催要7万元无果,遂诉讼来院。

原告认为,自己和被告结婚后有一段短暂的共同生活经历。而被告认为,除介绍认识原告时一起喝过一杯水,从拿到结婚证到离婚间既没有生活在一起也没有联系。签订协议之前按照动迁政策,我和原告结婚有无动迁利益是不清楚的,但是等到动迁的时候,根据新的政策,自己动迁利益是肯定没有。我和前夫之间的事情与原告无关。

被告为争取自己动迁利益的最大化,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并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本案系争协议书,旨在由原告帮忙与被告结婚,让被告又更多的条件争取额外的动迁利益。律师

协议后,原被告为了各自的利益建立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至被告动迁后因未依约支付原告相应的钱款而产生纠纷,被告以与原告建立没有感情的婚姻为手段,欲争取额外动迁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我国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的行为纯粹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根本不是一个家庭应该可以享受的动迁利益,可以认定为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对原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形成,本案原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律师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达K要求被告李M支付7万元诉讼请求。(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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