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和B女在20多年前结婚,婚后生有一名女儿,结婚五年后双方感情开始不和睦。A男称B女不懂得尊重公婆,生病后脾气变得古怪,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六年前A男携带个人物品离家生活分居至今,半年多前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现在再次起诉离婚要求离婚。B女认为双方结婚后感情比较好,自己和公婆的关系也很好,四年前A男和第三者同居,还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早就违法,涉嫌重婚,这才是双方感情不和的真正原因。律师
法院查明双方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现已成年,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和,A男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三年半,之前A男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现在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要求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一套住房,由于该套住房是夫妻二人及女儿共有,涉及成年案外人,另案处理,解决房屋分割之前,A男自行解决居住问题,B女仍居住在房屋内。除此之外双方认为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婚前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至于婚后有若干存款在B女处,但是A男表示愿意放弃。B女要求分割A男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份,A男表示自己持有的干股,不是登记的股东,分红共计获得2万元,已经用于女儿的生活开支。律师
本案的双方财产纠葛并不多,唯一一套住房需要另案处理,有争议的是B女要求A男支付补偿金30万元。B女的理由是自己已经退休,养老金每月不到2000元,目前患有红斑狼疮、高血压1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疾病等疾病,在五年前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自负医疗费两三百元,和女儿在一起的家庭生活开支由其承担。由于其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劳动提高收入水平,虽然领取养老金,经济确实不宽裕。A男目前收入不低于每月3000元,相对较为宽裕,故而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半,A男也起诉过一次离婚,双方无法和好,判决离婚。A男对B女支付经济补偿款2万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件B女提出了30万元的巨款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2万元补偿款,两者相差还是较大的,主要是A男虽然经济相对宽裕,但其表示每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身体也较好,但B女没有举证A男的经济能够优厚,有一定的负担能力,但是负担能力亦是有限,故而补偿数额有限。另一方面,B女负担家庭开支,A男并不和B女共同生活,双方的女儿和B女共同生活,女儿已经成年,故而B女所谓的负担家庭开支,主要是自己的生活费用,至于女儿是其自愿承担其生活费,A男无此义务帮助。B女身体不佳需要看病,每月自费金额为两三百元,属于较为合理的医疗费用。正是由于双方的收入差额不是过大,B女虽有负担但合理部分不多,故而补偿金额也不是非常巨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