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妻是专门从事转租商铺生意的,即把他人的商铺整体承租下来,获得房东的同意后,分割转租给他人,赚取其中的差价。程某和陈妻因感情不和离婚,陈妻提出程某应当分割将来的转租收益给自己,陈某称商铺转租收益不稳定,如果遇到空置会损失利润,甚至亏损,所以离婚时没法提前计算将来的转租收益。所有的租赁合同均是用陈某的个人名义签订,那么陈妻能否分割将来的转租收益呢?律师
婚姻关系结束时还没有取得的租金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即预期收益能否分割,对此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最为类似的是婚姻关系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解释为其中一种知识性财产收益为“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夫妻预期收益是可以明确取得的,可以进行分割,那么转租的租金收益是否可以确定的呢?
沈洁律师认为租赁市场有风险,商铺出租有可能是获得转租收益,收益未必是稳定和可控的,如果遇到经济环境不好,商铺无法转租,那么陈某就有可能营利减少甚至亏本,当陈某亏本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已经离婚的妻子共担费用呢?故而要求按照目前的收益分割将来数年的转租收益是不合理的。律师
不过目前陈某在婚姻关系期间承租的商铺均在获得转租收益,如果这些收益均归陈某对陈妻是不公平的,但由于租赁合同是陈某和出租方签订的,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法院又无法强制出租方转和陈妻签订租赁合同,故而不能通过判决让陈妻承租一半的商铺。
故而沈律师认为如果出租方愿意和陈妻签订租赁合同,陈某表示愿意的,陈某可以将一半的商铺“转给”陈妻;如果陈某同意的,可以按承租价转租一半的商铺给妻子让妻子管理和转租,离婚后的转租收益归妻子。当然这两个解决方案是比较公平的,不过都有赖于陈某的配合。如果陈某不配合的,陈妻要求分割离婚后商铺转租收益的请求会出现两种可能:
1、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由于预期转租收益有不可确定性和风险性,故而驳回陈妻的请求;
2、法院以公平原则为由,认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异,故而要求陈某酌情补偿陈妻一定的费用。律师
但无论如何,陈妻获得的是补偿,而不是将来收益的50%分割。目前转租收益如何分割是尚存争议的,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的,故而我们也没有法院的判例确定法院的最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