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和丁女是夫妻,后生育女儿陈某,之后为生活琐事、女儿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陈男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被法院驳回,后陈男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之后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双方所生之女由双方轮流抚养目前女儿随陈男共同生活。律师
陈男再次起诉离婚,认为上次判决之后丁女经常骚扰陈男家庭,要求离婚,丁女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丁女称其保险公司工作,月收入约2,300元,尚需在外租房居住,故按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为此提供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抚养费数额,根据丁女收入等因素,酌定为每月460元。
自今年3月底开始,陈男不让丁女探视女儿。丁女表示要求每周一次行使探视权,国定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由双方轮流抚养。陈男不予接受,同意丁女每月探视一次。双方对如何行使探望权意见不一,酌定为每月两次。丁女每月两次行使探望权,具体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双周周六上午由丁女至陈男处接陈男,周日晚由丁女将陈男送回陈男处。律师
浦东新区沂林路房屋内的部分家具家电是否属共同财产。丁女称现在该房内的实木家具一套(包括大床含床垫一张、床头柜二只、四门大橱、电视柜、四门书柜各一个、皮质老板椅一张,大金1.5匹、1匹挂壁式空调各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均是丁女出资购买,应当分割。陈男对上述财产并无异议,但认为均由陈男父亲出资购买,为此提供空调发票、家具发票等证据。
现在陈男父亲所有房屋内的双方确认之家具、家电,除组装电脑和皮质老板椅以外,均由陈男提供之发票证明由其父亲出资购买,故不属本案可处理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组装电脑及皮质老板椅属共同财产为双方所确认,酌情予以分割。组装电脑一台、皮质老板椅一张归陈男所有,陈男支付丁女上述财产折价款2,000元。律师
陈男称双方名下并无共同所有之房屋,离婚后居住问题应当自行解决。丁女同意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但称其父母离异,没有房屋供其居住;丁女户籍所在地房屋是丁女祖母所有,故目前丁女在外租房居住,请法院酌情考虑丁女的居住费用,为此提供租赁合同。
陈男对证据并无异议,但认为丁女户籍所在地之房屋完全可以居住,不同意丁女意见。关于离婚后居住问题,双方名下并无房屋,婚后其所居住房屋亦属陈男之父所有、与陈男无涉,故离婚后居住问题由双方自行解决,丁女要求陈男支付其在外租房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